关于发布《重型机械世界之最科技成果专用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 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 发布时间:2024-02-19阅读次数: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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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重型机械世界之最科技成果专用标识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重型机械世界之最科技成果专用标识(以下简称“专用标识”)使用,加强专用标识管理,根据重型机械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用标识,是指按照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重型机械世界之最科技成果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程序认定并获得重型机械世界之最科技成果(以下简称“世界之最”)认定而许可使用的官方标识。

第三条 专用标识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注册号74970180,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35类;注册号74955454,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41类。协会为该2件商标注册人,依法对该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

第四条 专用标识基本图形及其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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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识包括简称组合和全称组合二种,具有同等效用。

(一) 最内侧的三角形取自金字塔塔尖,寓意世界之最成果的稀有性和珍贵性;

(二) 中间放射的光芒耀眼夺目,象征东方升起的太阳,向内辐射的形状代表了向心力,寓意东方的大国重器集结于重型机械行业,获得者不仅是行业之光,也是国之重器;

(三) 整体颜色以靛青为主金为辐。靛青是中国传统颜色的一种,取之于蓝而青于蓝,寓意重型机械行业通过持续不断的科技创新,勇攀科技高峰;

(四) 整体图形由指南针图形符号演变而来,象征世界之最的先进性和行业引领性;

(五) 简称组合下方用中英文标注“重型机械世界之最”字样,全称组合标识外侧用中英文标注“重型机械世界之最科技成果认定”字样,表明了认定工作的开放性,影响的国际性。

第五条 取得世界之最认定企业可采用的专用标识标示方法有:

(一)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等方式将专用标识附着在产品本身、产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

(二)使用在产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使用手册等上;

(三)使用在广播、电视、公开发行的出版物等媒体上,包括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进行的广告宣传;

(四)使用在展览会、博览会上,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五)使用于电子商务网站、微信、微信公众号、微博、二维码、手机应用程序等互联网载体上;

(六)其他合乎法律法规规定的标示方法。

第六条 任何企业或个人不得将专用标识应用于没有批准获得世界之最认定的产品上。

第七条 专用标识矢量图可按比例缩放,标注应清晰可识,不得更改专用标识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

第八条 专用标识可使用的有效期至该项世界之最被打破之日。超过有效期的不得再使用专用标识。

第九条 对于未经协会认定批准擅自使用专用标识的,协会将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